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于2019年4月15日、8月7日、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经冻结,但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诉讼中查封的房产目前不宜处理和租赁,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3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于林立
执行员高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