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302民初4346号
原告: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信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南阳市七里园村*组。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805090261。
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东关社区综合楼。
原告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9日,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万裕中央花园消防工程。原告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40万元,下余款105万元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就万裕中央花园消防工程施工中的权利义务;
2、工程变更签证单。证明被告增加的工程;
3、消防工程结算单。证明被告下欠原告的工程款。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光××与××交叉口东南角的万裕·中央花园项目内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25万元,进场付21万元,所有立管全部到顶付45万元,待5层以上达到验收标准付20万元,待商业部分验收付20万元,待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97%,3%做为保修金,待期满后无息返还。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2‰的违约金。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增加报警联动(21-27层)、防排烟道(21-27层)、消防栓喷淋(四层)等工程量。2014年11月8日,原、被告就消防工程进行结算,注明:消防工程总造价125万元,变更定价20万元,共计145万元……施工方已领工程款暂按45万元,最后以财务总账为准。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为4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等记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消防工程作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本案中,被告对施工总造价、施工项目增加部分及工程结算标准均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变动后的工程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约定了违约条款,但该条款对违约金的支付额度约定不明,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被告进行了书面催告,本着公平原则,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未支付的工程款105万为基数计算逾期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城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5万元,并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欠付工程款105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中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