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执复67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风,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文立。
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21)豫01执异7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10月15日进行了听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风,郑州市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锋参加了听证。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少禹
审 判 员 王朝阳
审 判 员 刘海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