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鸿苑路与鸿宝路交叉口向北500米。
被执行人: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10100742545384N,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南3号院1号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田猛。
本院在执行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5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被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15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由被告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担29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被执行人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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