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志华(曾用名郭向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98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1419号民事判决;二、郭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2664.3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7日起,以52664.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9元,郭志华负担1156元;公告费560元,由郭志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9元,郭志华负担11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文书义务,权利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0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1695.75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别克牌豫A×××××0)汽车,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且剩余价值较小,故暂不查封。后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18日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2月2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1年2月25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95.7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志华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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