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64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鸿苑路与鸿宝路交叉口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徐文立,法人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同根源建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西板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任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伟,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同根源建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任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0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任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任伟名下所有的位于管城××区航海东路××楼××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任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前往郑州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任伟名下所有的豫A×××**牌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
七、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