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志华(曾用名郭向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98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1419号民事判决;二、郭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2664.3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7日起,以52664.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9元,郭志华负担1156元;公告费560元,由郭志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9元,郭志华负担11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文书义务,权利人河南乾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华存款人民币55536.3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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