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财保1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1016831Q,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供电新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锦,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312942251,住所荥阳市中原路与桓公路交叉口西北侧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宾,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郑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豫018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922555.2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922555.26元的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