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恒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869号 原告:郑州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昆仑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中原路与桓公路交叉口西北侧1号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昌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