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

赵胜利、杨振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胜利,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通,郑州市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振亚,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望箕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东,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赵胜利因与被申请人杨振亚、登封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公司)、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胜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不清。1.天中公司发包由劲牛公司承包的“城南安置二期”工程项目中1号楼、6号楼及地下两层和地下车库的建筑劳务施工是赵胜利进行的全部劳务大清包,杨振亚在二审庭审中证明是劲牛公司的施工项目责任人,杨振亚代替劲牛公司收取赵胜利的40万元履约保证金完全是事实,与赵胜利达成以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5元的价格结算总劳务报酬也是事实。施工图纸是杨振亚提供的,一审庭审中杨振亚的证据材料印证赵胜利的劳务费用也是7,757,800元,每平方米355元。一审中证人也证明施工总面积为21853㎡。因此该案的劳务费用应以21853㎡x335元计算。2.涉案小区已交付住户投入使用,涉案的地下车库虽然没有提供验收报告,也充分证明该地下车库已经合格的事实,因此,一、二审法院却未把地下车库计算劳务费用。3.按照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5%的质保金是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完毕,赵胜利的诉讼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七个月后提出的,因此,一、二审法院应把该款项支付给赵胜利。(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杨振亚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给无建筑资格的赵胜利进行施工的强制性规定,天中公司和劲牛公司并且也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约定的节点的相关证据,因此,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天中公司作为该涉案工程的投资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806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劲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赵胜利依法申请再审。
杨振亚辩称,一、履约保证金,杨振亚一审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赵胜利只交了20万元,并且已经退还。赵胜利出具也有收据,赵胜利称交纳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二、关于建筑面积,原审已经提供验收报告,并且是最终的竣工验收,赵胜利要求按照图纸计算工程款没有依据。三、质保金未达到付款节点,且工程存在维修事项。请求驳回赵胜利的再审申请。
天中公司辩称,天中公司与劲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天中公司与赵胜利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合同关系,赵胜利要求天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劲牛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赵胜利称杨振亚是劲牛公司的项目责任人不对,涉案工程是劲牛公司分包给杨振亚与赵胜利之间的合同,劲牛公司不知情,赵胜利要求劲牛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赵胜利与杨振亚签订合同约定保证金为40万元,赵胜利主张40万元是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杨振亚,杨振亚仅认可20万元且已经退还。赵胜利再审提供20万元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交纳了40万元保证金。杨振亚又提供韩来友出具的《证明》,证明该20万元系赵胜利替韩来友支付给杨振亚别处工程的保证金。赵胜利对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前后陈述不一致,不能证明其足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0万元保证金,其要求杨振亚再退还20万元保证金,生效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赵胜利完工后没有与杨振亚对完工面积进行结算,生效判决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无不当。赵胜利再审提供其完工面积的书写记录,上面没有对方人员签名,且杨振亚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赵胜利完工面积为21868.47平方米。另外,本案工程款计算的总面积包含地下车库的面积3134平方米,赵胜利再审称20949.22平方米中没有包含地下车库面积不能成立。(三)杨振亚与赵胜利对质保金的返还没有约定,按照行业规定和法律规定,涉案工程2020年5月30日竣工验收,截至二审判决两年的质保期未满,生效判决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四)对于赵胜利施工的工程,天中公司作为发包方,劲牛公司作为承包方,赵胜利与天中公司和劲牛公司均没有签订协议,赵胜利与杨振亚协商并从杨振亚处承包工程,工程款也是杨振亚向赵胜利支付,与赵胜利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杨振亚,赵胜利要求天中公司和劲牛公司对杨振亚下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赵胜利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胜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