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31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滑县。
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中路**。
法定代表人:邓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飞,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