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9001民初803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愚公中路**。
法定代表人:邓伟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75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6500元。事实和理由:济源市泰宏天安广场1号、3号、4号、5号楼系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被告大地建筑公司在施工期间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被告***借用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大地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协议。被告***在施工期间雇佣原告等人在泰宏天安广场1号、3号、4号、5号楼工地从事劳务工作。2019年春节前,被告因拖欠工资,原告等多人向济源市建管处清欠办反映情况,被告***向清欠办提供了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明细表,认可拖欠原告工资75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已将工程合法分包给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并根据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出示给***的授权委托,将工程款支付给***,现不欠***任何款项。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为***提供劳务,***已付原告工资1000元,下欠原告工资6500元。本案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因此,***应当对所欠原告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大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当对所欠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资6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翟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