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347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王要五,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北段69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要五、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返还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农民工事故赔偿款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借用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榄了位于新密市××壹号五期工程,2020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王要五签订《外墙漆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地址:大鸿城壹号五期北标项目,施工内容:17#、21#楼外墙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被告王要五)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法律责任。2020年8月28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王要五的工人陈某在南标段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死亡。出事故后,死者家属在工地上讨要费用,为了不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开发商(河南省昊东置业有限公司)塾付120万元赔偿给了死者(陈某)的家属。后河南省昊东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新密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8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昊东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60万元以及诉讼费7800元,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昊东置业有限公司划扣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划扣原告***应得的工程款60万。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系借用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实际承包人系原告,陈某死亡是在涉案标段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依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墙漆施工合同》内容的约定,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法律责任。该60万元的损失依法由被告王要五承担,而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划扣原告***工程款60万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王要五的户籍地在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许战军
审判员 李忠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