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574号
原告:**,河南省林州市人。
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晋城市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5973540037。
法定代表人:原某。
被告:泽州县南村镇郎庄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5A23789190Y。
法定代表人:郎某。
被告:晋城市金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317045290U。
法定代表人:朱某,任董事长。
第三人:国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0745979P。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州县南村镇郎庄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金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文 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媛媛
书 记 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