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太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中发建筑设备租赁站、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47号 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中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云临路东)***西口巷内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02MA0HHC964W。 经营者:万英。 被申请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718107。 法定代表人:罗皓。 被申请人:郑州太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栖霞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8862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中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太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2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大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太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9394.2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