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486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
被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
被告: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风亭。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9720K。
原告***与被告***、河南信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继承
书 记 员 陈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