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友海,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光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永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从光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邦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永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0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汪明安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