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友海,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光山县。被执行人河南永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光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邦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阳中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永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信阳市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02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良军审判员汪明安审判员刘洋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