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执2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白聚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训碧、杨邓波,北京市(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下华哨。
法定代表人:王继云。
被执行人:云南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象石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
被执行人:昆明新大制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办事处下华哨村。
法定代表人:邓丽蓉。
被执行人:邓丽蓉,女,汉族,1960年8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王继云,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陈嘉昆,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刘昆萍,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受理的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新大制漆有限公司、邓丽蓉、王继云、陈嘉昆、刘昆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云南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新大制漆有限公司、邓丽蓉、王继云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嘉昆、刘昆萍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两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9515元由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陈嘉昆、刘昆萍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房屋(房产证号:20××89)和被执行人邓丽蓉名下所的座落于隆阳区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号:BS2018110904908),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本院(2020)云0103执2554号案件的执行,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云0103执2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郎春生
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