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民润昊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财保14号
申请人:富民润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东兴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L2BH73B。
法定代表人:王萍萍,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碧,云南恒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0183A。
法定代表人:白聚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富民润昊商贸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维西至兰坪通甸公路改建工程维西段施工招标LJ6标项目,于2018年7月5日与被申请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向被申请人供应建筑材料。2020年经双方对账,被申请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货款3113528.46元,截止2022年10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348124.91元两项共计3461653.37元。申请人富民润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为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下列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账号5300********,2.开户行建设银行昆明金尚俊园支行,账号5305********,查封、扣押、冻结限额为人民币3461653.3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民润昊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账号5300********;开户行建设银行昆明金尚俊园支行,账号5305********)3461653.37元存款。
冻结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富民润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曹雯靖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达瓦卓玛
书 记 员 余 自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