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5362号 原告:***,男,回族,1965年7月14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6元,本院减半收取21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