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5232号
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坤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9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