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4954号
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4层A号。
法定代表人:*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镇政府东新艺花城2B-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坤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