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2民初1221号
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无良各行政村褚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河南豫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大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