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23民初1240号
原告: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传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系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