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宏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传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银三角钢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国华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胡 昱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月姣
书记员刘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