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

东海县恒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708号 申请人:东海县恒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21JNFB36,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前蔷薇村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258950918,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七幸路6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恒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东海县恒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海县恒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海县恒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