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康某某建材经营部、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706号 原告:***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城山村农林鸡山坞组。 经营者:***,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城山村鸡山坞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七幸路656号。 原告***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康***建材经营部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