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113号
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漾东村山前漾桥东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015602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七幸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2589509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与被告浙江佳成和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大元高等级公路养护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