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68号***5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西环路科技园4#起航楼1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涉诉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评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合同性质属于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所涉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68号***,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昆明***减震产品(粘滞阻尼器及放大肘型头)制安合同》第10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在其公司注册地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管辖应从约定。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