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2999号
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西环路科技园4#起航楼1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168号***5栋3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尊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7元,依法减半收取4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