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2780号
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西环路科技园4#起航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信德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