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民初4183号
原告: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坤,系公司经理。
住所:昆明市兴科路大商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南,陕西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寅,建玮(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3元减半收取4106.5元,由原告昆明瑞晨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起瑞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遇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