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绅坊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772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绅坊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666号二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ULX9Y。

法定代表人:缪加云。

第三人:合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398号(乐清市隆鼎电气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D6Q26。

法定代表人:林金龙。

原告**与被告浙江绅坊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鑫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雪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雪梅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