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54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洪昌南路268号)809室。
法定代表人:戚钊荣。
被告:徐子国,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徐子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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