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90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被告: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A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