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康,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康、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2020年7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康、焦作市新迪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起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房产、公积金、保险产品等。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