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11-613号A幢20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劲松,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审被告:六盘水市第二十中学,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以朵街道住武社区。
法定代表人:浦舟平。
上诉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张劲松、六盘水市第二十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没有承包建设施工项目的资质,本案案由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订立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之间由于案由不同,直接决定案件的管辖,如以错误的案由确定管辖权,会损害上诉人的权益,应当确定正确的案由,适用法律也应根据案由确定。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劲松、六盘水市第二十中学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玻璃幕墙、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为“六盘水市第二十中学大门钢结构、大门外墙玻璃幕墙、操场背景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地点为“水城县以朵大道(六盘水市第二十中学)”,该工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原水城县),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审理,***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与芹
审 判 员 徐 芳
审 判 员 王秋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欢予
书 记 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