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2民初54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居民身份证记载住址湖北省钟祥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禾杰,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11-613号A幢20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睿,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居民身份证记载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居民身份证记载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第三人:漾濞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平政巷37号。
负责人:沙海燕,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生,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武,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漾濞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漾濞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8.00元,减半收取计27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栋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忠菊
书记员宋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