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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娟美。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723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9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63524元,执行费853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2月15日将执行款63524元交到本院,本院依法将执行款63524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5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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