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宏光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开封市宏光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亿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集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211民初3426号
原告:开封市宏光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94351037(1-1)。
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骆洪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张勇,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亿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8899XB(3-3)。
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金色阳光小区***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曹孟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伟,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男,汉族,1985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集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8606275G(1-1)。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与四大街交叉口拉菲国际小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郭小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同,男,汉族,1955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宏光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亿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集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8477.04元(合同内价款1866526.04元加合同外价款21951元减去已付款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8477.0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29日期计算至付清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亿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下欠原告开封市宏光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08477.04元(不含税金),并同意支付利息(利息以1108477.0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止);
二、原告开封市宏光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河南集英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7308元,由被告河南亿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随2019年11月30前结清时一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艳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