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529号
原告: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北代舍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凤形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时代大厦2101室-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46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德清新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