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402行审146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综合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5596392350。
负责人董汉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卿,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工商注册号:410100100081544。
法定代表人薛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9]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9]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十日内支付刘保良5150元、王保山6900元、夏中林8400元、黄文汗6900元、华长海10400元,共计37750元。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人社监理字[2019]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人工资共计37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新
审判员 张 菲
审判员 韩 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倩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