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

**、高力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33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高力军,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云鹏,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姚晓娟,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钱世英,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赵婷婷,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被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法定代表人:薛亮
**、高力军诉李云鹏、姚晓娟、钱世英、赵婷婷、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13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二、李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高力军垫付款714000元及执行费8688元;三、李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高力军违约金71400元;四、姚晓娟、钱世英、赵婷婷、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李云鹏应付的垫付款714000元和执行费8688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平均分担。姚晓娟、钱世英、赵婷婷、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云鹏追偿;五、驳回上诉人**、高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41元,减半收取5870.5元,由李云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1元,由李云鹏负担。因李云鹏、姚晓娟、钱世英、赵婷婷、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力军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5执23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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