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

钱世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3805号
申请执行人:钱世英,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云鹏,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姚晓娟,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高力军,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黄艳,女,汉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被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薛亮。
关于钱世英、***申请执行李云鹏、姚晓娟、高力军、黄艳、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世英、***垫付款639447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款63944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世英、***违约金63944.7元;三、被告姚晓娟、高力军、黄艳、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云鹏应付的垫付款639447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姚晓娟、高力军、黄艳、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李云鹏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0834元,减半收取5417元,由被告李云鹏负担。李云鹏、姚晓娟、高力军、黄艳、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钱世英、***于2019年07月0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云鹏、姚晓娟、高力军、黄艳、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3700.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