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6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姚晓娟,女性,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88209-4,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07642-1,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薛亮。
关于***申请执行***、姚晓娟、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1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逾期利息(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姚晓娟、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本院作出的(2015)豫0105执3596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姚晓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名家.都市家园××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0901032458)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该房产为首轮查封。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被上述房产予以网络询价,上述房产网络询价价格为2022700.33元,后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拍卖,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拍卖成交,王晓强参加拍卖并以18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晓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10号鑫苑名家.都市家园6号楼东2单元4层19号(不动产权证号:0901032458)房产的查封;
二、前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晓强(身份证号:4101821989××××××××)所有;
三、买受人王晓强可于30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