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

宁夏顺通艺彩涂料有限公司与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9846号
原告:宁夏顺通艺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威,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柴建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薛亮,该公司董事。
原告宁夏顺通艺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顺通艺彩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宁夏顺通艺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雅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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