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129号
原告河南建丰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北关街88号(开封市北郊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男,汉族,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丰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建丰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丰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建丰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司文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