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9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告***,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姚晓娟,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
***、***与***、姚晓娟、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457258元及其利息(利息分别以各笔垫付款为基数自各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5725.8元;三、被告姚晓娟、被告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姚晓娟、被告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姚晓娟、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所在法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所在法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姚晓娟、河南羿方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