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利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02民初2059号
原告:***,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文。
被告:***,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利文妻子。
被告: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利文、***、焦作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春蕾